公司账户没钱不能执行?鼎城法院:可执行分支机构财产
2024-11-27 17:58:1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周萌 | 作者:郑丹 | 点击量:1093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郑丹)

近日,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法人分支机构财产,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涉工伤赔偿案件,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
湖南省某建设公司为鼎城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。2023年5月20日,该项目工地架子工陈某利用塔吊吊运钢管时,右环手指不慎受伤,经工伤认定为十级伤残。2024年4月2日,经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,某建设公司承诺2024年6月10日前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8000元。后某建设公司一直未按期履行,无奈之下陈某申请强制执行。

执行过程中,执行法官查询后发现某建设公司名下涉执行案件较多,公司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,未能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。为及时兑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伤赔偿款项,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,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,发现某建设公司设立了众多分公司,且均在正常经营,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。通过依法对某建设公司所属几家分公司的账户进行查询、冻结,直接从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扣划了相关执行款项,陈某的工伤赔偿款项得以执行到位。

在执行过程中,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。即使权利人在起诉时仅起诉分支机构,法院仅判决分支机构承担责任,在执行过程中,权利人也是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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